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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刊登发布
宣力商城 / 2022-07-26

       第一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第二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对网络的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三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五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应当签订“商品质量承诺书”;应当参加“宣力商城”统一的、正常的、合乎法律规定的、单一对消费者的回馈促销(目前为彩电销售政策,其他家电待续);应当履行“宣力商城”制定的“十日无理由退货,十五日换货,三日内免费送货到家(力争当天十二小时内免费送货到家)并货到付款”的销售政策,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第六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应当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联系方式。

       第七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应当在“宣力商城”首页或者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企业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公示的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八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

       第十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销售家电产品不得违背家电生产厂家的销售政策,应当销售家电生产厂家正规销售渠道的商品,并应当提供进货途径强有力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宣力商城”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竞争。

       第十三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

       第十四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任何商品。

       第十五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进行竞价排名。

       第十六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刊登和发布的商品信息不得搭售商品;不得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等任何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不得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十七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含有以上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八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要求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不得以下列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等流量数据;

     (五)夸大、虚构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

     (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九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其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其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国家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本公司发现以上情况,将重复以上动作,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司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详细内容见“宣力商城”首页底部《知识产权保护》导航。

       第二十五条、国家不允许的其他的商品刊登和发布行为。 

       第二十六条、入驻“宣力商城”的经营者的经营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国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国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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